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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医院 2017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

来源: 医院宣传科  时间: 2018-08-22 点击人次:     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
   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济南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,进一步改善就医环境,切实提高我院服务理念和服务水平,根据卫计局《济南市章丘区卫生计生系统2017年度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方案》的相关要求,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如下:

一、指导思想
   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,积极响应区委、区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号召,以对标落实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为抓手,以宣传教育为先导,以解决百姓最关心、最直接、最现实的问题为落脚点,以提高全员素质、提升医院整体形象、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,充分调动全院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深入开展扎实有效的创建工作,努力倡导行业新风尚,努力提高市民健康意识,全面提升医疗管理和服务水平。

二、创建目标
   对照创建标准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迎检专项工作,动员医院各科、各部门推出新措施,展示新风貌。围绕三级医院创建,使我院医疗环境明显改善,服务流程更加优化,医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,努力形成医院规范文明服务的长效机制,为百姓创造安全有序、舒适满意的诊疗环境。

三、组织保障
   成立济南市章丘区人民医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、工作小组及督导组,负责医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协调工作。

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名单如下:
   组    长:李 新
   副组长:程 斌 陈  锋  王  利  周风云  靳兆军   高向东  韩文峰 郑司亮  赵 青
 
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小组名单如下:
   组  长:程 斌
   副组长:韩文峰 王嗣云
   成 员:李庆刚 杨东东  张文明 秦慧聪  曹红梅   邢翠红    张 泓  亓恒新  于松本 董  涛 马晓军   刘 静    王 哲    王  强   宋 戈   张文君 李太玲  王沛增   管  森 高 丽   夏信华
 
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督导组成员及分工表
组 长   分 工
李 新 韩文峰
王嗣云
全院创建工作
程 斌 张文明
秦慧聪
门诊楼
陈 锋 邢翠红
王 强
外科楼
王 利 张 泓
亓恒新
医技楼
周风云 李庆刚
王沛增
内科楼13-19层
靳兆军 杨东东
董 涛
综合病房楼
高向东 曹红梅
马晓军
内科楼6-12层
郑司亮 于松本
王 哲
内科楼1-5层
赵 青 刘 静
高 丽
社区

下设办公室,在党办,王嗣云兼任办公室主任。

四、具体步骤
   1、召开医院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动员大会。
   2、工作小组成员要根据各自分工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查,找出问题,重点整改。对查找过程中的薄弱环节,形成台账,限时整改,确保达到测评要求。
   3、建立医院创城微信群作为创建工作的管理平台。要求工作小组成员都要加群,保持24小时联系畅通,确保能随时处理问题。
   4、印发医院行业文明规范和服务制度,各科室要抓好落实。

五、主要措施
   (一)统一思想鼓足干劲,积极营造创建氛围。
   1、召开全院创城动员大会,组织引导全院职工高度重视创建文明城市工作,从大局出发,对照标准、认领责任清单,严格责任落实。
   2、运用宣传片、宣传栏、宣传海报、宣传标语、电子显示屏,网络、微信、院内OA等多种形式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、交换共享的平台开展诚信宣传教育,广泛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,大力宣传报道以“大爱无疆、仁者爱人”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及宣传片,通过义诊、健康知识宣教等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,倡导健康生活方式。通过微信群、订阅号等便捷方式对创建活动进行实况报道,传播文明风尚,发出好声音,集聚正能量,形成“人人参与创建、人人参与监督”的强大合力。

责任科室:党 办、门诊部、病房部、宣传科。
责任人:王嗣云、曹红梅、邢翠红、秦慧聪。

   (二)完善硬件设施,规范就诊流程,全力打造优美舒心的诊疗环境。
   1、推进卫生间、洗手间无障碍设施建设,使其既符合迎查标准又符合诊疗需求。
   2、完善各类标识,为患者提供就诊流程图、专家简介、科室布局、诊疗价格等服务信息。合理安排专家门诊,发挥专家、名医的技术优势,让患者得到优质医疗服务。
   3、各医疗诊区力求安静、舒适。做到有独立的候诊区、严格实行一诊一患一室,检查有围帘,注意保护患者隐私;采用电化宣教和宣传册相结合的方式在候诊区开展宣教活动;窗口科室做到服务规范、服务承诺上墙,确保就诊秩序杜绝插队现象;开展陪检护送服务,负责急诊患者、“三无”病人的就诊、检查、住院全程服务,为患者开通安全、绿色服务通道。
   4、积极探索信息化医院和“掌上医院”医疗新模式,搭建微信微诊平台开展预约服务,通过网络、电话、现场预约,为广大市民提供就诊指导、预约挂号、预约检查等便民服务。
   5、倡导健康教育服务,在门诊大厅、外科楼、内科楼等区域,宣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,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科普知识展示。

责任科室:门诊部、病房部、宣传科、基建科、公共卫生科。
责任人:曹红梅、邢翠红、秦慧聪、董 涛、刘 静。

   (三)适应新形势转变服务理念倡导行业新风,大力加强政风、行风文化建设。
   1、加强医院重点岗位文明规范管理,举办重点岗位创城工作目标任务培训班,严格落实医院文明行业标准,工作中注重仪容仪表,遵守劳动纪律,严守岗位职责,在显著位置展示行业规范,积极倡导服务文明用语,礼貌待人,规范服务,耐心热情回答患者询问,坚决杜绝服务禁语。
   2、各项工作紧紧围绕“以病人为中心”的服务理念,对工作中涌现出的锐意进取、改革创新、爱岗敬业、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报道,用榜样的力量引导激励一线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

责任科室:党 办、医务科、护理部、门诊部、病房部、财务科、检验科、影像中心、药剂科、营养科、收费处、住院部。
责任人:王嗣云、李庆刚、杨东东、曹红梅、邢翠红、张文明、张 泓、亓恒新、于松本、宋 戈、张文君、管 森。

(四)以整治“三脏”、“三乱”为重点,彻底消除医院卫生死角,提升医院整体卫生面貌。
   着力解决各楼层厕所、普通病房、公共走廊、电梯、候诊厅、门诊大厅、院内外各绿化带的卫生整治,按照标准在相关位置安置明显禁烟标识,控烟监督员、巡查员佩戴标志到岗到位,履职尽责,确保公共场所无烟头,无乱扔垃圾、乱贴乱画、乱停乱放等脏乱差现象和争吵谩骂、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。

责任科室:保洁科。
责任人:马晓军。

(五)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,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,认真落实安全防范制度。
   1、医院物防、技防、人防、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,有符合标准的物防、技防、人防、消防设施。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、堵塞、封闭。
   2、加强对食堂监管力度,严禁“三无”和“有害”食品进食堂、上餐桌,严禁无健康证人员在食堂工作。
   3、严格落实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和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》相关要求,进一步规范对医疗废弃物的分类、登记、管理、处置,确保生活垃圾、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得当,符合相关要求。

责任科室:保洁科、膳食科、保卫科。
责任人:马晓军、王沛增、王 强。

(六)把握问题导向完善投诉机制,发动职工参与增强主人翁意识落实监督职能。
   进一步巩固落实患者投诉处置服务管理机制,公示投诉受理流程,投诉电话、邮箱、信箱等投诉方式公开,投诉记录、受理、办结、反馈等资料保存完好,满足患者的合理诉求。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、服务态度、服务流程和管理机制,逐步形成了“人人重视患者诉求、个个维护院科形象”的良好工作局面。

责任科室:门诊部、客服中心。
责任人:曹红梅、王 哲。

(七)弘扬志愿精神,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。
   在门诊大厅、病房大厅、部分病区,设立“学雷锋志愿服务站(岗)”,建立完善志愿服务队伍,开展维护公共秩序、便民利民等志愿服务活动。加强志愿服务宣传,有志愿服务活动展板。

责任科室:团 委、病房部。
责任人:李太玲、邢翠红。

(八)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,提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思想文化综合素养。
   加强对清扫保洁质量的监督管理,确保各社区服务中心环境整洁。立足社区实际,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公共卫生知识,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。循序渐进合理规划,集民智聚民力,总结经验,最大限度的整合社区资源,调动社区内各方面的积极性,全面配合医院整体创建工作。

责任科室:公共卫生科、政务区社区、明珠社区。
责任人:刘 静、高 丽、夏信华。

六、工作要求
   (一)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举措的“一把手”工程,各科室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明确任务,夯实责任,形成创建工作全员参与、共建共享,一级抓一级、层层抓落实的局面,让干部职工在创建活动中真正受到教育、得到提高。
   (二)统筹兼顾,抓好落实。各科室在开展创建活动的同时,每周要严格按照《医疗单位创建文明城市测评表》(见附件)相关要求,对阶段性的创建工作进行及时归纳、总结,完善相关图文资料,党办负责做好全院创建活动资料的整理归档。
   (三)加强督导,务求实效。各督导小组认真检查、指导各科室创建活动的落实情况,及时发现和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,边创建,边整改。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,谁扣分,谁但责的要求,凡在创建活动中不履行职责,丢了不该丢的分,拖了后腿的科室、个人,要一查到底、严格追责。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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