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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(试行)》的通知

来源: 医院宣传科  时间: 2013-09-24 点击人次:     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
各市卫生局、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:
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以下简称新农合)基金补偿范围,保证基金有效合理使用,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,我厅研究制定了《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诊疗项目》),现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以下意见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    一、《诊疗项目》采用排除法,分别规定了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的诊疗项目。属于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,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;属于新农合基金部分补偿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,先由参合农民自付一定比例后,再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补偿。
    二、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《诊疗项目》,加强诊疗项目审核和监督,不得擅自增减诊疗项目。
    三、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应按照《诊疗项目》进行诊疗,确需使用不予补偿诊疗项目和部分补偿诊疗项目进行诊疗的,要告知并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。参合农民诊疗费用属于《诊疗项目》内的,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偿。
    四、《诊疗项目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。各地要做好诊疗项目的调整工作,按时执行全省统一的《诊疗项目》。今后,我厅将根据《诊疗项目》的执行情况及农村医疗服务需求变化等,适时进行调整。
   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,请及时与我厅农村卫生管理处(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)联系。
    联系人:王海立,电话:0531-67876110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
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(试行)
 
    一、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的项目
    ㈠服务项目类
    1、挂号费、院外会诊费、病历和费用清单工本费。
    2、急救车费、医务人员出诊费和差旅费、点名和预约(检查、治疗、手术)费、优质优价服务费、请专家诊疗费等特需医疗服务费。
    3、就医产生的交通费、空调费、取暖费、伙食费、损害公物赔偿费、押瓶费、电炉费、电话费、电冰箱费、陪床费、护工费、病房消毒费、医疗垃圾处理费、手术病人的安全保险费用、超出标准床位费以上的费用(标准床位费是指3人及以上病房床位费用)、煎药费、中药材加工费、尸体存放费等。
    ㈡非疾病治疗项目类
    1、各类美容、健美项目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手术等,如重睑术,斜视矫正术,矫正口吃,治疗雀斑、老人斑、色素沉着、腋臭、脱发,美容,洁齿,镶牙,牙列正畸术,色斑牙治疗等。
    2、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项目。
    3、各种健康体检,包括婚前检查、游泳体检、出院体检。
    4、各种预防、保健性的诊疗项目,如:各种疫苗、预防接种、疾病普查、跟踪随访等。
    5、各种医疗咨询、医疗鉴定,如心理咨询、健康咨询、疾病预测等。
    ㈢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
    1、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(PET)、电子束CT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、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项目。
    2、眼镜、义齿、义眼、义肢、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。
    3、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检查和治疗器械,如:按摩器、轮椅、拐杖、各种家用检测治疗器、皮钢背甲、腰围、钢头颈、胃托、肾托、宫托、疝气带、护膝带、提睾带、健脑器、药枕、药垫、热敷袋、神功元气袋等。
    4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。
    ㈣治疗项目类
    1、各类器官、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(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)及获取器官源、组织源的相关手术(自身组织移植、自愿免费捐献器官、组织的除外)等。
    2、除肾脏、肝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填充物、造血干细胞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。
    3、近视眼(散光)矫正术。
    4、气功疗法、音乐疗法(精神病人除外)、催眠疗法、氧吧疗法、体位疗法、磁疗或水疗法(脑瘫患儿除外)、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(精神病人除外)、食疗法、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。
    5、输血或血液制品费用(含成分输血)。
    ㈤其他
    1、各种先天不育(孕)症、试管婴儿、人工授精费用、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,如:男性不育、女性不孕治疗、性病检查治疗等。
    2、流产、引产所发生的费用。
    3、各种科研性、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。
    4、出国、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。
    5、因违法、犯罪、故意自伤、打架斗殴、工伤、受雇佣致伤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所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的医疗费用。
    6、因自杀、自残、吸毒、服毒、酗酒及戒毒、戒烟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    7、发票遗失或损毁(被盗、失火烧毁等非主观过失造成,且能够出具有关部门证明的除外)、自制、复印(因商业保险等其他优惠政策赔付复印的除外)后的医疗凭证费用。
    8、医疗项目的书写不清楚及其他类费用,如:毛巾、脸盆、一次性床单、病员服、便盆等一次性生活物品费用等。
    9. 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,如结核病防治、艾滋病防治、血吸虫防治、地方病防治等;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、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。
    10、住院期间各类商业保险费。
    11. 不属于《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》范围内的诊疗项目。
    二、新农合基金补偿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
    ㈠服务项目类
    母婴同室床位费、监护病房费、层流病房床位费,个人先自付20%,其余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。
    ㈡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
    1、应用X—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(CT)、核磁共振成像装置(MRI)、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(SPECT)、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(ECT)、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(含数字减影设备)、超声胃镜、直线加速器、肺功能检测仪、乳腺动力治疗仪、过敏原检测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、治疗费用,个人先自付20%,其余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。
    2、心脏起搏器、人工晶体、人工关节、人工喉、人工股骨头、小儿人工耳蜗、小儿先心病手术体内置放材料、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、体内置放材料,国产的个人先自付30%,进口的个人先自付60%,其余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。
    ㈢治疗项目类
    补偿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,先由参合农民个人负担30%的费用,其余70%的费用再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。
    1、体外震波碎石、高压氧治疗、射频治疗、介入治疗等项目。
    2、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(γ—刀、X—刀、光子刀)。
    3、肝脏、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、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。
    4、心脏激光打孔、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、快中子治疗、导管造影疗法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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