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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出生医学证明》首次签发办理指南

来源: 医院宣传科  时间: 2018-09-07 点击人次:      [ 打印 ] [ 关闭 ] [ 收藏 ]


办理《出生医学证明》,请您做好以下准备
  一、办理期限: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。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,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(包含首页、分娩记录、出院记录)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、逾期情况说明等,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。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,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。

  二、办理时需带齐以下证件及材料:
新生儿父母双方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,外籍人士可用护照代替;现役军人请携带军人身份证,如无军人身份证,可到所在部队团机关组织部门开证明,证明中的身份证号码必须是有效号码,转业或退伍后仍能继续使用。

  三、领证人带齐以上证件及材料到“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处”办理。

  四、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,领证人必须与母亲委托书上的委托人一致,并提供领证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。

  五、根据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相关管理规定,新生儿名字中不得使用繁体字、异体字、生僻字、自造字、字母、符号、数字等;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完毕后,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,请确定后再办理。  
 
  办理地点:章丘区人民医院外科楼一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处。
  联系方式:83250051

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签发流程:

温馨提示:
  1、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申领出生医学明。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,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(包含首页、分娩记录、出院记录)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、逾期情况说明等,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。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,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。

  2、提供的资料:父母双方有效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。

  3、领证人:新生儿的母亲。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的母亲,领证人必须与母亲委托书上的委托人一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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